各位老师:
现将《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)以及《关于下发<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(试行) >的通知》(黔人通【2007】290号)转发,请根据规定及管理办法的要求折算、登记继续教育学时。
继续教育登记与职称评审、职称年审、职称聘用息息相关,自2017年起人事处于每月20日前接收大家提交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,20-25日完成登记审鉴后返回给大家,请大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,按规定填写、提交审鉴。
特别说明:如要了解继续教育审鉴事宜,请在人事处网页“教师工作”栏下下载《关于继续教育登记证审鉴相关事宜的说明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