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单位、各部门:
根据教育部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、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和《贵州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对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进行追责
1.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2.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。
3.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4.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5.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。
6.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,对学生实施猥亵、性骚扰行为。
7.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。
8.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研、就业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
9.索要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务或者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、利益输送。
10.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。
11.其他违反职业道德,影响教师形象的行为。
二、追责办法
对违反上述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,情节轻微的,给予提醒谈话、约谈、谈话诫勉等;问题严重的,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处理,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。
本制度自2020年6月12日起执行。
贵州广播电视大学(贵州职业技术学院)
2020年6月12日